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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收养人袁厉害:像亲妈一样

编辑:首席新闻菌2013-01-12 11:17:31

    “孤儿”身份难认定

    按照政策要求,审核认定孤儿身份时申请人要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失踪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材料很难出具

    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一名民政系统官员向记者解释,按照这个概念,失去父母应理解为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父母应理解为被遗弃的婴儿。

    而收养法中规定,孤儿指的就是父母双亡的儿童。

    对这一问题,民政部曾下发过一则《关于在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其中称,为了严格执行收养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此问题,特做如下通知:我国收养法中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家对孤儿的认定这块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弃婴则没有。”开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韩付平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2011年,河南省民政厅曾下发过一个《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孤儿身份认真工作进行部署。该通知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可以被认定为孤儿的人群之一。

    然而接下来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认定程序却极为复杂,包括申请、审核、审批三个环节。仅在申请环节,就要求孤儿监护人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在一次关于孤儿生活保障的会议上表示:“按照政策要求,审核认定孤儿身份时申请人要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孤儿父母失踪或一方死亡一方远走他乡杳无音信后,孤儿实际监护人举证困难,得不到法院的证明文件且该类诉讼要产生约千元的费用,监护人不愿意承担或者无力承担,从而造成相应证明材料出具难,直接制约了孤儿身份认定。”

    徐建中对于这一困境下的工作开展提出要求,县以下基层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创造条件为每个孤儿办理相应手续,既要做到审核把关严格,维护政策严肃性;又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每个孤儿享受到国家的保障政策。

    但兰考县在能够给袁厉害收养的孤儿办理了户籍登记、低保等情况下,并未将他们登记为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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